新《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日期:2008-06-18 浏览:654 作者:路胜贞 来源:品牌中国网

    在2007岁末众多劳资纷争的乱象中,潜在的困扰与新秩序的形成隐约共存,博弈的天平向劳动者倾斜,一个更为规范的劳资新秩序悄然浮出水面。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中小服装企业规范化特别是在员工待遇和员工福利等方面规范化洗牌的推进,必然从宏观上促进服装企业的发展。”许多服装企业负责人认为,他们更加懂得未雨绸缪的重要性。但他们也感觉到“压力相当大”,今后企业在用工方面的约束力将越来越大。 

    服装企业的季节性较强,特别是一到旺季用工就更为紧张。普通外贸单子出货一般在1个月左右,心急些的客户一个星期就要产品,如果企业不要求工人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根本就完不成单子。但这样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被列为了处罚内容。

    现在不少企业在超时加班、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欠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都将成为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依据,这势必也会给企业在管理、用工成本等方面带来不小的困难。   

    这个曾经惹得整个社会兴奋不已的《劳动合同法》在四个多月的推行中遭遇到的事实是,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或抵制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这也似乎应了一部分法律专家的预言: “《劳动合同法》最多只具有司法意义,而不具有守法意义。”   

    影响企业间公平竞争  

    《劳动法合同法》执行不到直接反映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上。

    在国内,新法的推行遇到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完全执行,有限度的执行或者是根本不执行。这就非常奇怪了。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在解决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及中国用人单位的经济所有制特点,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是以全民、国有、集体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体、私营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为主要形态。事实上,经过建国50多年的发展,大多数公有制有企业劳资保障体系非常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解除、社会保险、加班、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整个实施过程都在工会、妇联、党委等团体组织的监督之下,因此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的精神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的机会和几率也相对较低。   

    相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来说,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却是另外一种情况:经济规模较小,更缺少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工会、党委、妇联等各种的监督组织。在这种背景下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资本本身利润化的天性,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自然是一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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