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恶俗营销纯属旁门左道

日期:2015-11-25 浏览:1121 作者:王永 来源:品牌中国网

  安徽合肥近日举办华东首届万人火锅宴,活动现场出现了一批身着比基尼的模特参与其中,让这场商业活动打上了明显的恶俗营销烙印。最近,各种打着“色诱”标签的营销方式充斥媒体,从“斯巴达勇士”游大街到衣着暴露的美女把二维码印在身体上供人扫码,这种营销除了让品牌本身恶俗化,吸引了一堆看客之外,再无其他价值。

  这种看似引爆眼球的营销方式是否能够起到最初设定的效果?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尽管在短时间内,该品牌的关注度暴涨,但围观的公众只不过是看客而已,最终不会成为该产品的潜在消费者,哪怕品牌借此一夜走红也不过是昙花一现。因此,恶俗营销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品牌本身的“涸泽而渔”,这将过早地预支品牌的生命力,甚至会使品牌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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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相信大部分人都认为打色情擦边球的营销方式与传统道德观念相违背,但为何很多营销推手及企业明知故犯?除了“互联网+”时代企业面临的营销压力和竞争压力外,还有一些重要因素,比如企业对产品缺乏应有的自信,需要用一种非常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缺乏正确的品牌营销理念,不懂得产品营销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契合;唯利是图,为了将产品更快推向市场,丝毫不顾及社会影响,等等。

  当前,恶俗营销屡见不鲜,并不代表正确的营销方式没有市场。如果我们对比一下中国的知名品牌就会发现,这些品牌对恶俗式的营销方式都躲得远远的。因为从产品自身来说,其强劲的竞争力早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根本无需用这种方式引起注意。另外,如果这些大品牌采用了这种方式,就是对其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严重伤害,甚至会被消费者所抛弃。

  归根到底,恶俗营销其实就是品牌营销中的“旁门左道”,不仅让同行看不起,也被社会所鄙弃。而随着行业制度的日益健全,这种无下限的恶俗营销也将受到严格的管制,并逐步失去生存的空间。为此,笔者建议:

  尽管不久前出台的广告法号称“史上最严”,但还没有专门针对恶俗营销的法规和条款。应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对恶俗营销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力度。对传播恶俗营销案例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相关媒体问责,不能听之任之,要从传播渠道上切断事件蔓延途径和扩散空间。

  将恶俗营销行为纳入到企业诚信考评之中,并与政策支持、贷款扶持、评选升级等密切挂钩,激发企业的自觉性,让企业从自身做起远离恶俗营销行为。(作者是微微拼车创始人兼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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