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对贾敬龙案的一点思考

——法院尊重舆论值得肯定,若能提前沟通效果更佳

日期:2016-11-21 浏览:872 作者:王永 来源:品牌联盟网

  昨天(2016年11月15日),这段时间备受关注的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纵观整个过程,法院系统尊重舆论、主动沟通的态度值得肯定。

  毫无疑问,贾敬龙案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我所在的多个微信群里,不少人都对案情给予了足够的关注。由于大部分群友并非专业人士,无暇也没有能力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专业的研判,所以一些律师、法学专家的发言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转发,我和很多朋友都根据网上的信息发出了对贾敬龙免于死刑的呼吁。

贾敬龙案.jpeg

  应该说,各方的呼吁和网络舆情得到了法院系统的充分重视,在死刑被法院复核之后,一度被暂缓执行,贾敬龙的各种合法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以至于不少人还对贾敬龙可能免于死刑抱有期望。

  今天(2016年11月16日)很多媒体都用大篇幅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尤其是转载了法昨天针对网上疑问作出的详细解答。北京青年报还发表了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事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对于大家所关心的贾敬龙是不是激情杀人、有没有自首情节,是否需要精神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这让我们得知,网上很多人之前对案情的描述并不全面,“贾敬龙房屋被强拆,状告无门,女友分手,被迫除恶复仇的悲情故事”其实并不客观,被人为掺杂了过多的感情色彩。或许,在暴力强拆时有发生的时代,这样的“官逼民反”的案情符合很多人的想象。事实上,一开始我也替贾敬龙扼腕叹息。

  根据法的解答,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此后,贾同庆根据协议取得了两套楼房。该协议是否出于自愿签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一旦协议签订,而且按照协议取得了两套住房,这就应该视同贾家认同协议并已经依约获得补偿。

  贾同庆搬进楼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为什么贾敬龙没有搬迁?是对补偿条款不满,还是和家人不和,我们均不得而知,但单从契约精神而言,贾敬龙的行为至少属于违约行为。

  2013年2月,在贾同庆已经搬迁至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组织拆迁贾家的旧宅,因贾敬龙阻止而作罢。经过村委会工作后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就宅进行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此后,加之女友与其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预谋报复杀害何建华。

  从法的解答中我们获悉,旧村改造工程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取得两套新房并搬到新家之后组织拆迁,于情于理并无不妥。很有可能在拆迁的过程中,手法粗暴,导致双方冲突,但这并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当众杀人的理由。

  抛开感情因素,法对于案情的描述是: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我想,如果了解了上述案件的关键信息,恐怕就不会有这么多人会对贾敬龙报以同情,更不会有那么多人替他喊冤了。

  首先,法院系统尊重舆论、主动沟通的态度值得肯定,希望以后类似的沟通能成为新常态。与此同时,对我们这些关心案情但又未能全面了解案情的网友而言,这个解释可能稍微迟了点,如果这个解答能够提前几天发布,或许网上的质疑和呼吁会更少,效果自然也会更好。(作者系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董事长、香港理工大学博士 王永

  本作品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来源:品牌联盟网,作者:王永

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品牌联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采集,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需要同本网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投诉电话:010-51581866转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