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企业间恶性竞争的解决途径——领头羊方式

日期:2011-03-03 浏览:303 作者:寇北辰 来源:品牌中国网

  一、民族企业的恶性竞争

  市场竞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商品经营者为争夺有利的生产、流通条件和地位而进行的斗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它是商品本身内在矛盾的产物,只要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就会互相竞争以获得有利条件。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依然存在,价值规律仍然适用,因此市场竞争也仍然发挥作用。通过竞争,可以有效解决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进而实现产品的价值与市场价格;通过竞争,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优胜劣汰;通过竞争,可以推动企业创新,推动社会技术进步。

  存在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正当竞争。一些竞争主体通过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恶性竞争的方式来实现个体利益。恶性竞争,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成为“过度竞争”,主要是指企业通过运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和自身利益的一种竞争行为。我国民族企业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战、广告战和口水战。

  (一)恶性竞争的表现

  1.价格战

  价格是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产品同质性较强的行业中价格竞争更加激烈。价格战是指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价格的方式,试图挤垮竞争对手、抢占市场的行为。价格战不同于价格战略。企业的价格战略是一种营销战略,是企业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通过对价格的调控,使产品的销量增加,市场分额扩大,实施结果是消费者得到实惠,同时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价格战是恶性竞争的主要形式。一般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直接大幅降价;其二是通过“买赠”降价。通常是一家企业首先引发战势,然后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唯恐丢失已占领的市场,随后跟风降价,造成一段时间内企业价格血拼,这种现象的异常也表现在许多商家的产品价格已经低于成本。价格战的最终结果是,一方不堪低价之苦最终被淘汰出局,另一方击垮竞争对手成为“胜利者”。但是我们必须更客观、更全面地对结果进行分析:中小型企业力量单薄很可能不战而败,参与竞争而又失败的企业因为亏损而死亡,胜利者虽然达到了挤跨对手的目的,但是也元气大伤。如果说参与战争的各方势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那么消费者是不是应该得到真正的实惠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各参战方的目的就是击垮对手,降低价格只是手段,目的达到之后这种手段就结束了,价格会被重新提升,此时不利于消费者;除此之外,商家战争期间的超低价格可能是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的,消费者贪图便宜便会陷入低价低质产品的圈套。

  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家电行业的价格战旷日持久,并且波及其他行业。价格战的威胁不仅存在,而且很普遍。不少企业都难以置身其外,甚至管理卓越的企业在不能有效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时也难逃自毁长城的厄运。

  2.广告战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之意。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并消耗一些费用,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的种类很多,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

  广告战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不同的商家通过花费重金进行广告宣传来打垮竞争对手的行为,这也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有的企业认为销量不好是广告不够,于是每个产品都采取地毯式轰炸的广告或者一掷千金请“大师”策划广告;还有不少企业争着在央视露脸,认为这就是名正言顺的“央视上榜品牌”;更有行业里的几个领头企业围绕广告大打出手,在广告档次、费用、明星级别上攀比,结果是一段时间后,广告费用远远超过利润,入不敷出遭遇灭顶之灾。

  广告战不仅存在与我国民族企业内同行业之间,同样存在与国外企业与我国企业的竞争中。但是民族企业必须记住,广告策略会引起短期的销售繁荣,但绝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果产品缺乏个性,不求品质,或盲目提炼卖点,这种虚假的繁荣很快就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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