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管齐下,这里特指政府主导下的治理结构。
要注意的是,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一手包揽,而是在政府立法的基础上,动用多方资源,从多个角度、层次共同治理。
具体来说: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
这则将于今年六月实施的安全法主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过去的食品安全事故让我们看到,治理违法食品添加剂和抗生素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在总结过去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此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司其职,但因为执法部门过多引起的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现象,各方之间相互制约难,相互配合也难。
以“三鹿事件”为例,到底是农业部没有做好杜绝在鲜牛奶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还是质检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没有负责好清理整顿和监管的工作,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太长、地域太广,在某一个部门的层面,很难面面俱到地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而此规定则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所带来的管理问题,为食品安全管理树立了更有效的新屏障。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还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等等。
二、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作为
但有法可依固然好,违法必究更关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百姓生活的重要影响,是一个无需论证的问题。而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基本生存和幸福生活的权利,是每个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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